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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13年2月以来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其所���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的信用卡合计人民币18210.6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2月份间,被告人陈某在自己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至建行申领卡号为62×××98,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000元的龙卡贷记卡1张。后额度又提升6000元。同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3月11日归还3000元后不再还款。经发卡行多次向被告人陈某催收欠款,陈某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等方法逃避还款,至银行规定还款期限时尚未还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3654.85元。2、2013年2月份间,被告人陈某在自己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至工行申领卡号为62×××53,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的牡丹贷记卡1张。同年4月被告人陈某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3年12月后不再还款。经发卡行多次向被告人陈某催���欠款,陈某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等方法逃避还款,至银行规定还款期限时尚未还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4555.84元。另查明,建行于2014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已偿还所欠的全部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仝山、刘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欠款,可以从轻���罚。综合全案,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