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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447号原告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思传,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号,系成都嘉信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梅,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波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