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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就清与闫彬、贾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就清,闫彬,贾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38号之一原告王就清。被告闫彬,成年。被告贾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就清与被告闫彬、贾芳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闫彬、贾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的房产。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闫彬、贾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