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灿林与被执行人汪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灿林,汪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张灿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少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灿林与被执行人汪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黑022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王长征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