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黎小菊与邓致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小菊,邓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黎小菊。被执行人:邓致强。黎小菊与邓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分钤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小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致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分钤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