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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二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与张恩辰、代积文、周涛、甘肃明德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沃华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甘肃长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明德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恩辰,代积文,周涛,兰州沃华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甘肃长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381-2号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朱彩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全全,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智雯,女,1987年1月9日出生,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甘肃明德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恩辰,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恩辰,男,汉族,l979年ll月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代积文,男,汉族,l963年9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周涛,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沃华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代积文,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长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代积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明德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恩辰、代积文、周涛、兰州沃华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甘肃长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明德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恩辰、代积文、周涛、兰州沃华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甘肃长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明德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恩辰、代积文、周涛、兰州沃华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甘肃长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900元,减半收取106450元由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06450元退还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桂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王晓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玄丝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