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昌金海与被执行人王长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金海,王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昌金海,住元谋县。被执行人王长林,住元谋县。申请人昌金海与被执行人王长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元谋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元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00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元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