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5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友联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友联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珣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人民陪审员 黄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