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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5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友联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友联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珣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人民陪审员  黄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