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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与李靖升、周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李靖升,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阮鸣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鲲、李欢。被执行人李靖升,男,瑶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平,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80,838.20元,利息6,667.49元及其他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6,2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地产、工商、社保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本区金山大道2273号1层的房地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该房地产采取了轮侯查封措施,且首封法院已将该房地产交由本院处置。目前本院已作出裁定评估拍卖该房地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务。本院无法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线索。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名下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上述房产拍卖后不足以清偿债务,且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