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莉与韩中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韩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2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6年6月4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韩中华,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王莉与被告韩中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关于王莉与被告韩中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中华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