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友刚、葛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友刚,葛云,顾长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4号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淮海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肖曦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飞、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友刚,职业不详。被告葛云,淮安市明扬玻璃厂职员。被告顾长红,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友刚、葛云、顾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封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