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与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2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婷,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82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池影松,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644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杨建国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