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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李庆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8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勃,男,生于1983年10月4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高国,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庆华,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30元,由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