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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凤丽与被执行人郭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凤丽,郭继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谢凤丽,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被执行人郭继超,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凤丽与被执行人郭继超民间借贷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930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