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婺民二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王灶桂、李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王灶桂,李伟,李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婺民二初字第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蚺城街道天佑路14号。负责人项政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雨,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银梅,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灶桂,农民。被告李伟,农民。被告李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被告王灶桂、李伟、李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七百四十二元,减半交纳三百七十一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俊峰审 判 员 郭学敏人民陪审员 郑嘉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