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涛、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航天科研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万绍平。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l75号锦绣航天大厦2l、22楼。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07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某某阁xxx房,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涛、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条款。合同甲方系湖南航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航天科研楼三楼,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