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4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连芳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翟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