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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4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连芳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翟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翟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