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坡与被执行人徐国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坡,徐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坡,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徐国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坡与被执行人徐国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坡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国军履行给付1.36535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国军于2016年4月1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