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苏粉与被告张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苏粉,张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77号原告:曹苏粉。委托代理人:江希。被告:张喜贵。委托代理人:贾相成,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苏粉与被告张喜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苏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新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