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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苏粉与被告张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苏粉,张喜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77号原告:曹苏粉。委托代理人:江希。被告:张喜贵。委托代理人:贾相成,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苏粉与被告张喜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苏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新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