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86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3月出生。被告孙某,男,1983年5月出生,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