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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86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3月出生。被告孙某,男,1983年5月出生,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