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蓬松与邵斌、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蓬松,邵斌,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88号原告马蓬松。被告邵斌。被告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田格庄村。上列原被告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蓬松撤回对被告邵斌、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6元,减半收取130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