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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蓬松与邵斌、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蓬松,邵斌,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88号原告马蓬松。被告邵斌。被告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田格庄村。上列原被告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蓬松撤回对被告邵斌、青岛金瑞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6元,减半收取130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