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飞传与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飞传,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朱飞传,居民。被告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府前御景园B幢210室。法定代表人李成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家巍,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飞传诉被告涟水县融鑫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飞传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施工合同》,被告提供建设用地,原告出资建房,房屋由被告统一销售,扣除费用后余款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给被告174万元。目前所建房屋被南京市六合法院查封,无法对外出售,据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确认所建房屋归原告所有,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飞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0元退回原告朱飞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尹淑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