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连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连志刚,杨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连志刚,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学伟,女,汉族,199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鹏飞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4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连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8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174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