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陈旭、吕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陈旭,吕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41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6号。负责人陈丹,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洪海、谷秋华,系该行职员。被告陈旭,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2-7-2).被告吕海燕,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陈旭、吕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吕海燕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本案需等待其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能进行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