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某新闻传媒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某新闻传媒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7-2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某新闻传媒集团。法定代表人:冀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某新闻传媒集团、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82元,应减半收取266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41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