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司国强与曹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国强,曹品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52号原告司国强。被告曹品文。原告司国强与被告曹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国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薛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