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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司国强与曹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国强,曹品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52号原告司国强。被告曹品文。原告司国强与被告曹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国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薛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