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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孔立新与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立新,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财保17号申请人孔立新,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XXXXX。委托代理人尹兆龙,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XXX。法定代表人:孙立文。职务经理。申请人孔立新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33877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闵向东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XXXX网点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如果查封有误,担保人闵向东自愿以该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387751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闵向东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XXXXX网点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处。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