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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渝01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曾茂林与秦红,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茂林,戴克伟,秦红,夏华,代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1706号原告曾茂林,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克伟,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秦红,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夏华,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代红军,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茂林诉被告戴克伟、被告秦红、被告夏华、被告代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茂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茂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茂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原告曾茂林负担。审判员  潘明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