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渝01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曾茂林与秦红,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茂林,戴克伟,秦红,夏华,代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1706号原告曾茂林,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克伟,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秦红,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夏华,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代红军,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茂林诉被告戴克伟、被告秦红、被告夏华、被告代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茂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茂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茂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原告曾茂林负担。审判员 潘明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