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XX与刘XX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被执行人刘XX,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刘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使用面积内的彩钢棚、水泥地面及所扎砖墙,排除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诉讼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自觉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使用面积内的彩钢棚、水泥地面及所扎砖墙,排除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申请执行人刘XX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京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