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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562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9号。大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被告唐文,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唐文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