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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左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346号罪犯左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张刑二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十四万三千九百一十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7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左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左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左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履行申报表、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清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