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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08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继龙与陈志国、李卫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继龙,陈志国,李卫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084之1号原告苏继龙,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陈志国,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李卫红,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继龙诉被告陈志国、李卫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志胜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 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㈡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