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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代军与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代军,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17号原告曾代军,男,生于1981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杨林,男,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代军诉被告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代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代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由原告曾代军负担。审判员  梁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