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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代小芳与重庆资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芳,重庆资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97号原告代小芳,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资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1幢28-8#,组织机构代码06568980-6。法定代表人金克容,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罗之芬,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小芳与被告重庆资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小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小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小芳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芯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