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殷雷雷与朱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雷雷,朱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40号原告殷雷雷,居民。被告朱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雷雷诉被告朱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雷雷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雷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殷雷雷负担。审 判 长 蒿泽群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