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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殷雷雷与朱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雷雷,朱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40号原告殷雷雷,居民。被告朱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雷雷诉被告朱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雷雷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雷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殷雷雷负担。审 判 长  蒿泽群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