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亚楠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亚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亚楠,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于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二村,汉族,高中文化,山西铝厂氧化铝蒸发车间,住铝基地曙光16栋4门6楼东,2013年6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5年6月26日被河津市公安局110抓获,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由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亚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亚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28日、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阮亚楠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从郭某某处借走郭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二张,黄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分别透支12560元、19550元、6850元。阮亚楠支付郭某某好处费5、6000元。2、2013年年底,阮亚楠谎称自己叫张华,在河津市委工作,以给柴某甲办工作为由,骗取柴某甲16000元。3、2014年5月中旬,阮亚楠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走张某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30000元,并产生1626.38元滞纳金。2014年6月、2014年12月19日,阮亚楠又以同样理由,用张某甲的工资卡抵押,分别借款26400元、40000元,还欠张健康9000元工资,后张健康给放款人分别还了28000元、40000元。阮亚楠支付张某甲好处费3000元。4、2014年9月份,阮亚楠以给赵某某孩子办工作为由,借走赵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29931.6元。2014年11月份,又以同样理由,用赵某某的工资卡抵押借款30000元。2014年12月份又以急用钱为由从赵某某处借款10000元。5、2014年10月1日、10月2日,阮亚楠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通过张某甲借走柴某乙、李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分别透支19748.25元、19899元。6、2014年10月5日,阮亚楠以贩煤需要用钱为由,借走卢某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9900元,2014年10月23日,阮亚楠再次以同样理由,用卢某甲的工资卡抵押借款30000元,自2015年6月份至2016年1月份,替阮亚楠垫付利息12000元。7、2014年10月15日,阮亚楠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走卢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20000元,并产生500元滞纳金,2014年11月12日,阮亚楠以同样理由,用卢某乙工资卡抵押借款40000元,还从卢某乙工资卡内取出3000元还款,阮亚楠支付卢某乙1000元好处费。8、2014年11月17日,阮亚楠以急用钱为由,用张某乙的工资卡抵押借款3万元。9、2014年年底,阮亚楠谎称自己叫杨洪泽,在河津市委工作,以给侯某甲老公王某甲办理铝厂工作、给侯某甲办理驾照及办理工作钱不够为由,骗取侯某甲62500元。2015年6月26日,阮亚楠给侯某甲退还5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阮亚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阮亚楠有前科,多次诈骗,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阮亚楠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亚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28日、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阮亚楠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从郭某某处借走郭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二张,黄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分别透支12560元、19550元、6850元。被告人阮亚楠支付郭某某好处费5、6千元。2、2013年年底,被告人阮亚楠谎称自己叫张华,在河津市委工作,以给柴某甲办工作为由,骗取柴某甲16000元。3、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阮亚楠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走张某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30000元,并产生1626.38元滞纳金。2014年6月、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阮亚楠又以同样理由,用张某甲的工资卡抵押,分别借款26400元、40000元,还欠张健康9000元工资,后张健康给放款人分别归还28000元、40000元。被告人阮亚楠支付张某甲好处费3000元。4、2014年9月份,被告人阮亚楠以给赵某某孩子办工作为由,借走赵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29931.6元。2014年11月份,又以同样理由,用赵某某的工资卡抵押借款30000元。2014年12月份又以急用钱为由从赵某某处借款10000元。5、2014年10月1日、10月2日,被告人阮亚楠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通过张某甲借走柴某乙、李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分别透支19748.25元、19899元。6、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阮亚楠以贩煤需要用钱为由,借走卢某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9900元,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阮亚楠再次以同样理由,用卢某甲的工资卡抵押借款30000元,自2015年6月份至2016年1月份,替阮亚楠垫付利息12000元。7、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阮亚楠以做煤炭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走卢某乙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20000元,并产生500元滞纳金,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阮亚楠以同样理由,用卢某乙工资卡抵押借款40000元,还从卢某乙工资卡内取出3000元还款,被告人阮亚楠支付卢某乙1000元好处费。8、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阮亚楠以急用钱为由,用张某乙的工资卡抵押借款3万元。9、2014年年底,被告人阮亚楠谎称自己叫杨洪泽,在河津市委工作,以给侯某甲老公王某甲办理铝厂工作、给侯某甲办理驾照及办理工作钱不够为由,骗取侯某甲62500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阮亚楠给侯某甲退还5000元。以上被告人阮亚楠共诈骗479465.23元。同时查明:2015年6月26日晚9时许,被害人侯某甲在河市区发现阮亚楠后给110报警,河津1**民警将阮亚楠控制,2015年6月26日22时许,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将阮亚楠带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郭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9月28日,阮亚楠在二拐超市门前碰见我,以煤炭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借我信用卡,每月一千元好处费,我将建行信用卡给了阮亚楠,后阮亚楠给我五、六次钱,每次一千,共给了五、六千元,我打电话让还卡,一直推脱,2014年8月23日,阮亚楠在二拐超市跟前见到我,说他抵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车,需给对方付6万元,让给他两张信用卡,一星期后归还,我将一张建行信用卡,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给他,没说好处费,一直没还卡,2015年6月份,我听说阮亚楠被抓,我将银行52000元归还。柴某甲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底,我去政府送文件认识阮亚楠(当时自称张华),阮亚楠称给很多人安排过工作,阮亚楠说他给别人办工作,捎带上给我办工作,先后给阮亚楠16000元,2015年6月15日,我通过李玲知道张华名字是假的,其名叫阮亚楠。张某甲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5月份,阮亚楠以搞煤炭生意,给司机发工资,向我借钱,阮亚楠借我透支卡,我将卡借给他,2014年6月份,阮亚楠以搞煤炭生意向我借钱,说用工资卡可以抵押贷钱,阮亚楠带两个人,让我写了3万元借条,不认识人给我26400元,2014年12月19日阮亚楠和我商量用我工资卡,抵押贷4万元,我将4万元给了阮亚楠,2015年6月底,阮亚楠被抓,我筹钱将4万元给了放钱人,归还阮亚楠透支31626.38元,给我归还3000元,还欠我9千元工资。借条,证明张某甲书写4万元借条。张某甲银行卡及建行存款凭条,证明张某甲的银行卡及建行存款凭条。赵某某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9月份,我通过微信与阮亚楠认识,他说在河津政府上班,能给孩子办工作,他让我找几个信用卡,没找下,我把我的建行信用卡给他,就当给孩子办工作费用,他用我工资卡作抵押,贷3万元,又借我1万元,共骗我7万元,后催他还钱,他还不了,我让他写了个借条,信用卡欠3万元,我都还了。借条,证明阮亚楠书写借赵某某3万元,建行卡及1万元借条。柴某乙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张某甲借用我信用卡,听张某甲说是阮亚楠用,共透支19748元,李某某卡透支19899元。建行卡,证明柴某乙卡透支19748.25元,李某某卡透支19899元。卢某甲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0月5日,阮亚楠以贩煤用钱为由,借我建行信用卡,张某甲是担保人,2014年10月23日,阮亚楠以我的名义贷3万元,用我的信用卡欠2万元,共欠5万元,(阮亚楠付过6千元利息)。借条,证明阮亚楠借卢某甲3万元。短信,证明卢某甲信用卡还款短信透支19900元,是卢某甲还的。卢某乙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5日,阮亚楠以贩煤用钱为由,借我建行信用卡,并用我信用卡抵押贷4万元,从卡内取3千元,阮亚楠被抓,信用卡欠2万元及500元滞纳金,支付我1千元好处费。借条及信用卡查询,证明阮亚楠借卢某乙4万元及支取信用卡20500元。张某乙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6日,在张某甲家,张某甲说阮亚楠是老同学的孩子,想用我的工资卡贷3万元,阮亚楠写了3万元借条,卡一直做抵押,阮亚楠被抓,我将3万元还了,没支付利息。借条,证明阮亚楠借张某乙3万元。侯某甲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我通过朋友认识阮亚楠,我给他说给他老公找个工作,办驾照骗取我62500元,阮亚楠说他在市委上班,叫杨洪泽,给我退了5000元。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26日下午,侯某甲到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口头报案称,阮亚楠以给她老公安排工作为由骗取62500元,6月26日给河津1**报警,110民警将阮亚楠控制通知我局。情况说明,证明赵某某、卢某甲、郭某某、柴某乙信用卡挂失,无法查询信用卡刷卡记录。侯某乙证明材料,证明张某乙于2015年6月28日还清3万元借款,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还清3万元借款。(2013)闻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阮亚楠因犯诈骗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户籍信息,证明阮亚楠出生于1981年8月25日。被告人阮亚楠讯问笔录,证明2014年12月份,我和王某乙吃饭,他说能把退伍兵安排到华泽上班,我一同学认识侯某甲,给4万元,后侯某甲又说办驾照,她一共给了我62500元,给侯某甲退了5000元,我用郭某某三张信用卡,一张20000元、一张25000元、一张7000元,用了一年多,给了他20000元好处费,我用张某甲信用卡借26400元、40000元,给了他3000元好处费,2014年,在张某甲在场情况下,我借卢某乙信用卡,贷了4万元,柴某甲16000元,卢某甲信用卡透支18000元,抵押贷30000元,张某乙工资卡贷30000元,从柴某乙两张信用卡透支三万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亚楠虚构以做生意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阮亚楠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阮亚楠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亚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亚楠违法所得钱财,应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亚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阮亚楠非法所得474465.23元,返还被害人(其中郭某某32960元,柴某甲16000元,张某甲104026.38元,赵某某69931.6元,柴某乙19748.25元,李某某19899元,卢某甲61900元,卢某乙62500元,张某乙30000元,侯某甲5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樊安东代理审判员 柴泽飞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