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金双喜、严月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双喜,严月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财保85号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金双喜,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压大路村。被申请人严月情,女,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金双喜之妻。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金双喜、严月情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现得知被申请人金双喜、严月情在邵阳农商行南站支行有存款,于2016年4月1日持借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的帐户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双喜在帐户8510173********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严月情在邵阳农商行南站支行帐户85101730********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中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