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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朱文芳与朱文权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芳,朱文权,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芳,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文权,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文芳请执行朱文权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2016)豫0184执2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 占 勋审判员 王 锦 程审判员 毛��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