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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立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江,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塔城市。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城市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江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21时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立江和朋友一起到塔城市“单行道”舞厅内跳舞,被告人王立江以帮助被害人鲁某某、冉钰潇存包为借口,趁被害人不备,盗窃鲁某某包内现金2600元,盗窃被害人冉钰潇包内现金100元。建议对被告人王立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范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立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21时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立江和朋友一起到塔城市“单行道”舞厅内跳舞,被告人王立江以帮助被害人鲁某某存包为借口,趁被害人鲁某某不备,盗窃被害人鲁某某包内现金26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立江在其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被害人鲁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江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立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600元,属“数额较大”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立江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江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立江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君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