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过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过耀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898号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薛洪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峰、毛永红,该公司员工。被告过耀林,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过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