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耿文亭与朱秀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文亭,朱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23号申请人:耿文亭,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朱秀琴,女,住敖汉旗。耿文亭申请执行朱秀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朱秀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