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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与李柯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李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柯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申请执行李柯峰公证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69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