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彦兵与张艳顺、张学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兵,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73号原告张彦兵,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艳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锋,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万贞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兵与被告张艳顺、张学锋、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兵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彦兵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