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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敏与孙秀梅、李克良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李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9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74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克良,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椿樱社区城关镇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412221966081602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3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