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树良与张振红、柴保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良,张振红,柴保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张树良,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张振红,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保晨,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琚刚,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良与被告张振红、柴保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杰与安阳市飞天火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启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回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此案,将会影响到本案事实认定及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规定,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郝兴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安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