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644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娟,系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元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