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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谢兴贵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434号罪犯谢兴贵,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甬奉刑初字第9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兴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兴贵未退缴赃款,日常消费相对较高。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年度记功,2014年获半年度表扬、年度记功,2015年获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兴贵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未退缴赃款,服刑期间日常消费相对较高,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兴贵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