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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176号原告路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曲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于艳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林、人民陪审员李宪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证明201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证据二、达连河镇共矿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曲某某外出,现下落不明。被告曲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评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一、证据二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证据一、证据二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于2015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以上所查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持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艳涛审 判 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