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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393号原告朱某某,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迪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