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393号原告朱某某,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迪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