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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陕西恒通伟业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陕西恒通伟业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张云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恒通伟业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西安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0111室。法定代表人张云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陕西恒通伟业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国 来源: